山东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联谊会章程
作者: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2024-06-05 打印
为促进国际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国际学生联谊会的作用,规范其活动,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山东理大学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发〔2017〕46号)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以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联谊会”。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Student Union of SDUT
第二条 本会为国际学生自愿组织的非盈利、非政治、非宗教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国际学生之间以及中外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国际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共同促进国际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二)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促进中外学生的交流合作,树立国际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国际教育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在山东理工大学注册的国际学生、无不良记录并承认本章程的国际学生,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成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发起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五)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提供帮助或提供联络、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七)参与讨论本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山东理工大学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向广大国际学生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国际教育学院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开除会籍的权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各国籍学生代表若干名。各国籍学生代表由各国国际学生民主推选,联谊会主席则从各国籍学生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设有学习部、文化部、体育部、宣传部、生活部。各部门负责人由各国籍学生代表担任,各部门职能分工不同,遇大型活动时,应统一协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会主席领导国际学生联谊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国际教育学院提请任免副主席;
(二)提议各部门的负责人,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三)召集国际学生联谊会内部会议,统一协调和安排本会工作;
(四)对不称职的联谊会成员有罢免建议权。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联谊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该职位因故空缺时,须由国际教育学院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第四章 各部门主要职能
第十四条 学习部负责协助解决国际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检查国际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等学习纪律情况,组织举办各项学习类活动,收集各学院国际学生关于学习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给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五条 文化部负责协助学校及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各项国际学生文艺活动,向全校中外师生展示国际学生的风土人情及风采魅力,培养锻炼国际学生的艺术修养;同时负责协助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文化考察及其他一些临时性的文化参观活动,加强国际学生对中国风土人情的了解。
第十六条 体育部负责协助策划组织各类相关体育活动。管理国际学生各类体育兴趣小组、社团等,组织相关比赛,丰富国际学生的体育生活。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协助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各类国际学生管理信息的通知及宣传,为国际教育学院或联谊会组织的活动提供策划、建议和服务;做好“稷下学使”协会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生活部负责协助国际教育学院指导国际学生日常生活与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就医、社会业务办理、校内公寓和校外住宿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等。
第五章 国际学生联谊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须能流利使用中文及英文(或其他语言)与本会成员及其他国际学生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由各国代表推举产生,最终由国际教育学院综合考虑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参与活动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任命。延期毕业生原则上不能担任本会主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副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任命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成员任期为两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同意。任期未满,但因特殊情况需离职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提前离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成员,国际教育学院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会成员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者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经国际教育学院核实,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包括:1)口头批评;2)警告;3)停职;4)撤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