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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毛婷 发布时:2017-08-15   打印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实施处理、处分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请和相关诉求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监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安全管理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复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及期限。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包括: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本人签名(手印),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方认为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事项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建议的,重新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建议的,重新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67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