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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毛婷 发布时:2017-08-15   打印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数项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重处分给予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三)对抗、干扰调查工作,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处分期限内或处分解除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纪律处分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为“建议予以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直接打人,但用其他手段,如语言挑衅、蓄意蛊惑,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侵占、偷盗、诈骗、损毁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或因酗酒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迷信、反动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观看或隐匿不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或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乱扔、乱砸、焚烧物品或有其他放纵发泄行为,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未满一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一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允许在校内从事摆地摊等商业活动或以个人名义组织招揽在校学生从事商业活动,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通过语言、肢体行为、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骚扰、猥亵他人,威胁他人健康、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等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造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宿舍擅自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自行调换宿舍或床位,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或有其他违章用电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引发警报、火灾等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567号)、《山东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332号)等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安全、网络使用相关规定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充分地调查违纪事实。违纪行为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调查,将相关违纪材料送交学院;其他违纪行为由学院负责调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作出处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附学生违纪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形成拟处分决定后,由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该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决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由学校签发处分决定。

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经法务部门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相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设置612个月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包含正常节假日。因故休学的,处分期限顺延。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可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学院综合考察其表现情况,提出解除意见,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予以书面解除。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可延长处分期,延长期为6个月。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