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规定(1)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2014-09-26 打印
关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规定(1)
为加强考勤管理,规范教职工工作纪律,在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1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的通知》(计财函〔2014〕13号)和“关于组织学习《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人事函〔2011〕10号)的通知”的基础上,商学院对考勤工作出台了《商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规定》(商学院字【2014】13号),现就规定做如下补充:
1.教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书面《请假条》(口头、短信、电话等视为无效,请假条请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院长签字,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不再接受补办请假手续。
2. 按照规定,处级干部因公外出均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公出请假表》(在办公系统处室通知栏计划财务处2014年7月17日通知中下载),正处级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外出时间在一周及以内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不再以短信方式报党委组织部,一周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审批,不再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外出请假表》;副处级干部因公外出时间在一周及以内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公出请假表》差旅报销时交计划财务处。
3. 利用公共经费外出开会的教职工,除提交符合相关规定所需要各种材料外,在报销之前必须在学院网站上报道开会内容、担任会议角色(主持人、报告人、理事)并附会议照片。
此规定适用范围:因公、因私外出及全体教工会请假等。
本规定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