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2014-04-30 打印
关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考勤管理,规范教职工工作纪律,在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18号文)和“关于组织学习《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人事函〔2011〕10号)的通知”的基础上,商学院对考勤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学校上述文件。请假需填写书面《请假条》(口头、短信、电话等视为无效,请假条请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院长签字,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确实不能提前请假的,事后三天内务必按上述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二、行政坐班人员,包括双肩挑,院内聘用人员,严格执行学院《关于行政岗位工作人员坐班的有关规定》(商院字[2012]5号),上下班、加班需使用指纹机考勤,正常上班时间不得安排监考。
三、学院、各系组织的集体活动(除学校、学院派出的工作外),全体教工应按时参加,使用指纹机进行考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院定期对考勤结果予以公示并上报学校人事处。
四、本规定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