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院字〔2017〕5号
经济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 学院在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的同时,学院统筹设立学术交流基金,用于支持学院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学院党政联席会每年年初研究确定当年学术交流经费预算额度。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和学术讨论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国内外专家是指承担国家基金重点重大项目或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长江学者或泰山学者或其他相当水平特聘专家;国家基金会议评审组成员,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一级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省部委局办所属司局处、室主要负责人;CSSCI期刊以上杂志主编。
(二)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
国际性学术会议主要是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学院承办或协办的经济学学科相关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学院承办或协办的经济学学科相关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是指由省级学会主办、学院承办或协办的经济学学科相关学术会议。
(三)学院教师参加的境内外学术会议,包括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七条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
(一)参加境外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以书面申请形式由所在系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参加境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填写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参会费用10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报分管副院长审议签批意见后报院长备签,参会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系主任报分管副院长并经院长研究后签批意见,批准参会的申请表报科研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学院鼓励老师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积极向会议提交论文和做会议交流发言。
(四)学院鼓励老师担任国家级学会、省级学会的理事及以上职务。
(五)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者,须在返校后一个星期内向科研工作办公室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并根据学院需要以学术分享报告会等形式及时反馈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信息。
第九条 邀请专家作学术报告:
系邀请的专家应提前一周报学院审核,学院邀请的专家应提前一周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出海报,学术报告会后,应向科研工作办公室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第十条 学院科研工作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分管副院长以此为依据向院长提交总结报告,特别要对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学术交流的资助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基金由学院专项预算经费支出,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登记每次参会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经费支出额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学院或系邀请的专家学者所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支出额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院教师参加的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1. 境外国际性学术会议,每位教师资助上限为5000元,会后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报销会务费和差旅费,实际发生费用未达到5000元的施行实报实销。
2. 境内省外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每位教师资助最高3000元,会后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报销会务费和差旅费,实际发生费用未达到3000元的施行实报实销。
3. 省内全国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会后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报销会务费和差旅费,施行实报实销。
4. 学院一般每年资助每位教师限1次。会议投稿被录用(第一作者)、被邀请做会议发言或主持、当年学术研究成果丰硕的,提出多于1次的参会申请时予以优先考虑。在省级学会、国家级学会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并参加相应学会年会的,资助限2次。
第十三条 会前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学术交流活动不予资助,会后未提报会议资料存档的下次申请不予审批。
第五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四条学术交流活动要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五条 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科研工作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做好学术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我院教师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院学术成果,扩大我院的学术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院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经济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经济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docx
经济学院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