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科室、系、中心: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院行政岗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确保有效的工作时间,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岗位工作人员界定
(一)所有按学校2011年岗位聘任选择“管理岗位”人员及辅导员系列工作人员;
(二)所有从事行政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是选择“教师岗位”人员):包括处级、科级干部、院长助理(中心主任助理)、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员、院聘秘书、各科室兼岗教师、各系负责人。
二、坐班时间规定
(一)“管理岗位” 及辅导员系列工作人员坐班严格按照学校考勤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在分管领导统筹下由各部门分头进行,院办公室备案。
(二)所有从事行政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教师岗位”)
1.在保证岗位任务圆满完成的前提下,每周至少需坐班3天。
2.关键行政岗位工作人员(处级干部、助理、各科室负责人等)学年内离岗从事教学工作的平均时间不得超过周4课时,特殊授课安排需要报批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兑现相应教学工作量津贴。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