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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2014-09-30   打印

     学校于2014年4月1日下文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4〕18号),结合学院情况,于4月30日下发《商学院关于财务报销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差旅相关内容作如下补充:

   1、严格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商学院关于财务报销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2、本着从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出差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主(以火车、公交为首选)。确需租车的,需填写《商学院车辆租用审批单》(请从学院网站2014年5月6日通知中下载),报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联系派车。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学院不负责因私车公用产生的一切费用。
4、张店城区内用车不再单独安排租车。
5、本规定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
 
                                       2014年9月28日